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6]20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7
实施时间: 2006-4-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采掘队受托从事残矿采掘业务,并将采掘的残矿产品按委托方要求进行破碎、洗选等加工处理后,将产品上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按采掘队提供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向采掘队支付包含工资、燃料、动力、辅助材料等在内的相应的劳动报酬。对采掘队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所谓残矿,是指经过大规模、工业化开采后剩下的边角矿,具有储藏量低、品位不高等特点。采掘队受托从事的残矿采掘业务,对受托收回的残矿产品经过采掘、破碎、洗选等加工处理后,再按包含工资、燃料、动力、辅助材料等在内的价格向委托方进行结算,由于对矿山的残矿产品没有所有权,不属于货物销售范围范畴,而属委托加工性质,应按增值税应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