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8]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8-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省局进行了研究,归集为《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磨芋、茶籽粕、糠麸、麦饼,能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以及下脚料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磨芋是农业产品简单加工而成,茶籽粕、糠麸、麦饼是农业产品下脚料,均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对增值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