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注协函[2008]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协
发文时间: 2008-7-8
实施时间: 2008-7-8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登记注册管理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93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贵局《关于公司土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