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7-10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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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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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答记者问
  2008-07-3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涉及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近几年,保险监管部门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保证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为偿付能力不足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是否意味着公司资不抵债,将导致破产?
  答: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某一时点资本是否充足的金融监管指标,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会破产。
  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某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未及时补充资本、业务发展较快等因素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但保险监管部门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保险公司迅速整改,各项措施到位,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就会得到有效解决。
  问:偿付能力充足率由哪些因素决定?
  答: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就是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它受很多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公司外部因素影响,主要有股东增资、发行次级债、资本市场波动、宏观调控等因素;
  第二类是公司内部因素影响,主要有公司经营战略、机构布局、业务发展速度、业务质量、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投资收益、费用控制水平等等。
  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风险的综合体现,内外部主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不利变化的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变化的原因,综合整治,统筹解决。
  问: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采取那些措施?保险公司又会怎么做?
  答: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如果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九类,例如,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业务规模,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等。
  如果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除了必须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进行整改外,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如公司自我调整机构数量和业务发展速度,加强内控,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等。
  即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监会也会根据情况采取一些措施预防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例如,根据保监会规定,对于偿付能力虽然充足,但充足率较低(即在100%-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此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对于偿付能力虽然充足,但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从近几年监管实践看,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有较强的资本管理意识,能够及时预测公司未来偿付能力,并采取增资等有效措施维持和提高偿付能力。
  问:如果偿付能力不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将会受到哪些影响?
  答: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使公司偿付能力达标,对被保险人利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无法提高,出现破产的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也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有特殊的安排。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提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