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8]5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7-3
实施时间: 2008-7-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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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我会已于2008年4月30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保监发〔2008〕33号)。为确保保险集团编报规则的顺利实施,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现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偿付能力报告的报告主体
  为了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减少公司编报成本,除下列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集团编报规则的规定编报本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外,其他符合保险集团编报规则定义的保险集团暂不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3、中国再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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