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药生产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薪[1994]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厅
发文时间: 1994-1-29
实施时间: 1994-1-29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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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医药管理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3]248号文《关于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调整医药生产企业一线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调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原则
  (一)要坚持以劳动岗位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毒物危害程度,严格界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范围,在正确区分毒物危害程度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二)要坚持向有毒有害岗位以及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线积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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