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10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经济适用住房:3%
  经济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