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5-1
失效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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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2004年1月17日第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 旭 人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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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0-2-10
实施时间: 2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