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入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4]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2-2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9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市询问,企业利用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其在转让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时,如何计算确定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利用外单位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于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并无支付任何金额,故在转让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按照投资入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或投资入股时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