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9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6-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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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结合我市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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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