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8]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4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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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 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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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