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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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40号)、《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3倍为8469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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