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8]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6-12
实施时间: 2008-6-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2008]3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上述考试的人员。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