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4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9
实施时间: 2008-3-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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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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