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劳发[2007]16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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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股集团 为保障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雇工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失业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的雇工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与雇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缴费基数为雇工单位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雇主及雇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的雇主和有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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