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劳发[2007]13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6-26
实施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3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从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