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4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7-1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申报纳税期限
  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继续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征为主、税务机关自征为辅的方式。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之前。
  (二)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代征场所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个人购置新车辆的,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