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8]5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8-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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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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