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3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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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房[2008]17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附件1)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附件2)。现将有关票据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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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xls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