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福[200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30
实施时间: 2008-1-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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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原有企业年金参保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现将移交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转出原企业且无新的企业接收的个人账户(下称保留账户),其受益人在本通知下发时已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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