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5-30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0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由累计超过2000元调整为累计超过1800元;累计超过1800元费用中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