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5]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26
实施时间: 2005-10-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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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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