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7
实施时间: 2004-5-17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6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明细科目设置的原则、内容和登账方法进行办理,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
  二、各级计财、稽查、税政、征管和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原始凭证的及时传递。对原始凭证的传递时间要求在凭证填发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凭证传递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的计财部门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以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成果。
  三、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