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7]4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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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现对纳税人向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山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山东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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