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1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1
实施时间: 2008-6-1
失效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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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是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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