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6
实施时间: 2008-6-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对征管系统中农产品加工企业2007年的申报数据进行了检索,对其进项税额构成进行了分析,发现部分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占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异常,有的高达99.9%。作为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必然耗用一定量电、水等燃料动力,甚至还应存在正常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进项税额构成中无水电耗用部分和运费抵扣,全部凭收购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属不正常现象,存在一定的疑点。因此,省局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索的基本情况:2007年全省4224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全年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0亿元,凭农产品收购发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农产品抵扣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