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9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4
实施时间: 2008-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已以闽地税发[2008]56号文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优惠政策,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和当年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季度(月)预缴享受20%优惠税率的,应事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