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发[200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1-1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598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8年为5354.75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2008年为8924.58元。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8年分别为178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