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17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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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落实总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认真开展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利用石脑油为原材料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企业的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石脑油免税企业档案,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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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