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8]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2008-6-2
实施时间: 2008-6-2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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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现将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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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