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1995]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20
实施时间: 1995-1-1
失效时间: 2009-8-2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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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量的土地进入市场,当前有较多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转换经营机制和“三废”市政动迁等,利用土地级差,采取将本身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置换,现对有关税收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受让方签订动拆迁补偿合同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主要用于“七通一平”及补偿企业的损失等,可暂缓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考虑原有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对营业税可扣除市政&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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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