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8]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7
实施时间: 2008-5-27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86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方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方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