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4]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4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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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切实加强三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考虑到三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本着简化税收管理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三师事务所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服务业应税所得率(10-25%),综合考虑三师事务所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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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9]5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4
实施时间: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