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3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8
实施时间: 2008-4-8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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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反映在契税政策执行中有一些具体问题难以把握。为便于正确理解并执行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转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出让用地的契税问题
  国税函[2006]844号第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但如以转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出让用地的,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相关免税或减税规定情形的,应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划拨土地改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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