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体育活动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函[2008]13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5-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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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单位反映,各地对单位和个人经营体育活动项目取得的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了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经市局研究,现就单位和个人经营高尔夫球练习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健身房、游泳馆取得的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通知如下:
  一、取得的练习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体育业”。
  二、取得的出租相关体育用品收入和服务设施适用“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
  三、取得的教练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文化业”。
  四、取得的会员卡、练习年(月、次)卡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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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关于高尔夫练习场税目税率的规定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0]1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