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5]3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8-8
实施时间: 1995-9-1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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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行为,特制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应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过去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的,要在本通告下发后30天内予以退还。呆帐发票保证金,需报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处理。未经省局批准,不得自行处理,更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已作奖金发放或挪作他用的,必须全部清退。凡是在9月3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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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