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12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
实施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