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5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14
实施时间: 2008-2-1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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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请示》(淮地税函[2007]157号)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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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