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8]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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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下发后,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在我省贯彻办法出台前,为做好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执行法人所得税制度,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按照财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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