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2
实施时间: 2008-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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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水平执行。本市将建立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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