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17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3
实施时间: 2008-4-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2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异地(指省内跨市县)已缴纳车船税并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
  二、由于各市县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当场没有提供已完税凭证等原因造成重复征收车船税,由重复征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