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1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
实施时间: 2008-1-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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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全省统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各地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要求,基本都开展了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但普遍存在代收税款率偏低的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扎实推进代收代缴工作,现对此项工作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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