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6]19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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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试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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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1、第十八条修改为“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届满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以前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向国税机关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结算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3、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以下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1、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核定定额的;2、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分月汇总申报的;3、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的;4、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虽未超过核定定额30%但已达到起征点,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的;”
4、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5、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纳税申报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6、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以下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1、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申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虽未超过核定定额30%但已达到起征点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7、第三十三条第七、八项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