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8]2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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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机构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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