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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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11月3日省政府十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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