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8]2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4-18
实施时间: 2008-4-18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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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明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有关适用问题,推动保险行业切实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规定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公司应当在任命合规负责人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担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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