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9-24
实施时间: 1997-9-2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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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发展某项事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即政府性基金。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下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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