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08]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3-18
实施时间: 2008-3-18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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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办理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经营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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