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8]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3
实施时间: 2008-1-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安徽保监局:
  你局《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保监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会不宜介入,该纠纷原则上也不影响我会相关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