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5]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4
实施时间: 2005-1-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并经2005年元月17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公告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需在办税服务厅发布欠税公告的,由纳税人主管局在本局办税服务厅发布;需在新闻媒体发布欠税公告的,征管处汇总各主管局纳税人欠税信息后,由市局办公室在同一固定媒体以各主管局名义统一发布。
  二、 公告时间。《办法》第四条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于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